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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09-10-23
摘要: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总额X住房补贴系数5% (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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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总额X住房补贴系数5%

  (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5%×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

  (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该职工应补贴住房差额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1)N(上标),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七、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机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

  (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

  (三)企业应按国家政策核定的企业工资标准计发。

  八、住房补贴的工龄补贴确定及计算

  实行住房补贴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对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年限计算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至1993年止。根据南宁市房改办、南宁市物价局(南价[2002]77号)文测定,无房户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7.2元/平方米;已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标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4.21元/平方米。

  工龄补贴计算公式:

  (一)无房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7.2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4.21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部分。

  九、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凡有售房款的单位,首先从售房款中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售房款不足或没有售房款的单位,按如下途径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列支;

  (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拆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十、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单位需用售房款作为住房补贴时,首先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附上《无房产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由区直房改办按核定的人数和金额,从单位结存的售房款中划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没有或者已用完售房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区直房改办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补贴预算。单位必须按实际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住房补贴的资金用款计划,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房改办审核后安排预算和拨款。

  十一、 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一)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公积金,由区直房改办资金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职工购、建、大修理、承租住房时,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本人。

  十二、住房补贴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二)凡199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四)只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过渡到全部产权之前暂不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五)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去世后,自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六)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租用公有住房。如要租用公有住房的,其租金按成本租金计收。

  (七)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分别计算,补贴的面积标准也分别按照各自的职级标准执行。

  (八)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应将其享受住房补贴的情况记入档案,新工作单位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随工资走。

  (九)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房产证的面积核定。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的,待扩建部分办理房产证后再核发住房补贴。

  (十)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实施住房补贴,当有条件实施住房补贴时应予优先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十一)在邕以外的区直单位和部门的职工按属地房改政策领取住房补贴。

  (十二)区直国有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住房补贴,也可按桂建房改字(2001)1号文的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十三)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十三、住房补贴实施步骤

  (一)培训住房补贴业务骨干

  区直房改办将分别为区直各单位主管领导和房改工作人员举办住房补贴学习班,将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宣传讲解,使区直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房改工作人员明确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操作办法,为区直各单位培养业务骨干,为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二)宣传住房补贴政策和原则

  各单位将住房补贴的政策文件如实向职工宣讲,把政策交给群众,让广大职工明白住房补贴的原则、对象、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知道自己应该不应该领到住房补贴,应该领多少,使住房补贴的政策和原则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做好住房补贴申报工作

  各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的各种表格和材料,报区直房改办审批。